广西科技师范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广西科技师范学院,英文名称:Guangxi Science & Technology Normal 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为11546。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贯彻落实教育部、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组织招生宣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处理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等。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向社会和考生公布。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在各定向县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为准。
我校还有仅招收广西区内少数民族考生的本科民族班计划和本科少数民族预科(A类、B类)计划,具体招生计划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进行,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批次及办法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循考生志愿,以出档考生投档分数为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全国性增加分数投档的政策和规定。
第十二条 在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工作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
第十三条 各类型录取规则如下:
1.普通专业录取规则:为了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对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采取“专业志愿优先,位次排序”的规则安排专业。即:依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从高位次到低位次安排专业,不设置专业级差。如遇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未对考生进行位次排序,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对线上进档的同批次同科类(同专业组)同志愿的考生,按位次排序规则排出位次,从高位次到低位次进行录取,位次排序规则:新高考改革省份依次按照总分(总成绩+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进行排序,其它省份依次按照总分(总成绩+照顾分)—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2.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我校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统考成绩,对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考生按“先专业志愿,后专业分,再文化分”的排序规则录取。对进档的同专业志愿的考生先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安排专业;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按文化总分(总成绩+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此项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政策相冲突,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录取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执行。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具体招生对象、招生计划、录取原则、定向县(市、区)、培养计划协议书签订、新生入学等内容将在我校的招生网上另行发布。
4.本科专业民族班录取规则:仅招收广西区内少数民族考生。本科专业民族班录取批次以广西招生考试院的公布为准,录取规则同“普通专业录取规则”“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录取后的民族班考生与本专业普通录取考生编在一个教学班授课。
5.本科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规则:仅招收广西区内少数民族考生。本科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批次以广西招生考试院的公布为准,录取时不分专业,预科期间(1年)在百色学院就读。预科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进行专业分流,升入我校下一年普通本科就读。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到招生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因录取时间紧迫,对符合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学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人数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某专业生源不足时,经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批准,在全校总计划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各专业录取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增加生源充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
第十六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此外,由于专业性质限制,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化学专业、应用化学专业、生物科学专业、美术学专业、艺术设计学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建议残疾、身材过于矮小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类专业。建议有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等影响实验操作的考生,慎重填报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化学专业、应用化学专业、生物科学专业。
第十七条 我校非外语类专业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教学,高考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填报志愿时请慎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最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全日制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和住宿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和实际住宿情况结算住宿费。
预缴学费标准为:
1.文、史、法、教育学类专业:4200元/学年。
2.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元/学年。
3.艺术类专业:120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
1.来宾校区宿舍:950-1350元/生.年。
2.柳州校区宿舍:750-850元/生.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服务性收费:补办学生证3元/证,补办火车优惠卡工本费7元/证(卡);补办校园卡工本费10元/卡;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
2.代收费:军训服装费138元/人(2023学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体检费85.8元/人(2023年收费标准,仅供参考,按实际批复收取体检费);超定额电费,按照市供电价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国家认可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院校名为广西科技师范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有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项目;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等。设立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分别为来宾校区和柳州校区。来宾校区地址:广西来宾市铁北路966号,邮政编码:546199,招生咨询电话:0772-6620895、6620896;柳州校区地址:柳州市柳北区君武路170号,邮政编码:545004。学校网址:https://www.gxstn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此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事务,对任何以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请考生及家长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广西科技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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